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被拆迁低保户低收入户申请购买政府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工作程序》的通知
2008-8-27  
市拆迁办、市房改办、市政补办:
      现将《被拆迁低保户低收入户申请购买住房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被拆迁低保户低收入户申请购买政府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市房产局和市民政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能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拆迁被拆迁低保户和低收入户申请购买政府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的操作工作。
    第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沈阳市房产局在拆迁范围确定后3日内,向区房产局下达《拆迁范围确定通知》,同时附拆迁范围图,并将《拆迁范围确定通知》和拆迁范围图抄送市民政局。
    第四条  区房产局自收到《拆迁范围确定通知》和拆迁范围图之日起3日内,将《拆迁范围确定通知》和拆迁范围图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区房产局对拆迁范围内的低保户(家庭人均月收入205元以下)和低收入户(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进行摸底、核实。
    第五条  区民政局将拆迁范围内的低保户和低收入户的核实结果自核实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示5日。区房产局将公示后无异议的低保户和低收入户名单登记造册。
    第六条  低保户和低收入户均可申请购买政府补贴住房。其中,低保户可优先购买;获得拆迁补偿资金不足购买政府补贴住房最小户型出售总价的,可优先领取租赁住房补贴;低保户中的孤、老、病、残户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第七条  申请购买政府补贴住房的低保户和低收入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区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
    (二)拆迁补偿金或者补助费为10万元或10万元以下。
    第八条 申请购买政府补贴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被拆迁户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产局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或补助协议;
    2、居民户口本;
    3、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
    4、低收入户家庭成员收入的证明;
    5、低保户提交《沈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其中,低收入户家庭成员收入的证明的开具部门为: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民政部门开具行业评估证明;非上述情况的,由社区配合街道办事处社保科入户调查核准认定后开具。
    (二)区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材料齐全的,由申请人填写《政府补贴住房购买资格认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在5日内补齐。 
    (三)区房产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5日后提出审核意见,建立相应的档案。
    (四)区房产局将审核意见报沈阳市政府补贴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沈阳市政府补贴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沈阳市政府补贴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将复核结果返给区房产局。将复核结果报区政府。区政府对复核合格者发放《政府补贴住房购买资格认定书》。
    (五)申请人凭《政府补贴住房购买资格认定书》到开发建设单位购买政府补贴住房。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低保户,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居民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1、低保户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沈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3、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社区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填写《沈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在5日内补齐。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社区将名单公示。公示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予以登记;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街道办事处将审核予以登记的家庭情况,报区房产局汇总。

    (五)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局确定已登记的申请人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顺序,按规定办理承 租廉租住房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手续,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结果予以公布。
    (六)申请人将拆迁补偿金或者无房产产籍房屋补助金全额交区房产局专户存储,予以封存。并由区房产局从中扣缴租金,待申请人不是低保户和低收入户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不享受租赁补贴时,将拆迁补偿金或者无房产产籍房屋补助金的本息余额退给申请人。
    (七)区房产局为申请人办理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手续。